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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04月23日 16:26  点击:[]

兰州工业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为规范兰州工业学院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建立规范的校园卡使用秩序,顺利推进校园卡建设工程,方便师生员工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进一步提升学校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由学校信息中心组织建设,由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餐饮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学校设立校园卡管理中心,隶属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的校园卡系统日常运营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园卡的分类、使用对象及权限: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类,均为实名卡。正式卡的卡面印刷持卡人的姓名、工号(学号)、部门(院系)和照片等信息;临时卡的卡面印刷持卡人的姓名和编号等信息。

正式卡办理对象包括在校全日制学生、在编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三类;临时卡办理对象包括学校聘用合同制人员、继续教育学生、学校合作方员工和其他人员四类。

正式卡和临时卡根据办卡对象不同分为若干子类,不同子类的校园卡具有不同的权限(如图书借还、消费、门禁等);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的原则,教务处负责在校全日制学生的校园卡权限审批工作,人事处负责在编教职工和校内临时人员的校园卡权限审批工作,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外人员的校园卡权限审批工作。

第四条  校园卡采用CPU卡(实体卡)和虚拟卡扫码(手机APP)两种用户端模式,CPU卡具备物理证照功能,该信息卡片是我校校园内校方通用信息卡片,持卡人、各应用子系统的管理部门及商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校园卡所有权归属兰州工业学院。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制发具有身份认证、金融功能的卡片。

第六条 兰州工业学院校园卡管理中心是管理校园卡的专门机构,是校园卡的制作和发卡机构,中心设立校园卡卡务中心,负责所有涉及校园卡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园卡的办理

(一)正式卡的办理

新生卡采取批量制卡的方式。每学年初,由信息中心牵头,依据教务处、招就处、保卫处提供的数据,共同完成信息采集、制卡及发卡等工作。新进教师在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后,本人凭人事处发放的报到函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

(二)临时卡的办理

临时卡的办理,需用户所在单位填写《校园卡办理审批表》,单位领导审批后,提交给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如需增加权限,提交校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由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

第八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一)正式卡有效期限

1.在校全日制学生的校园卡有效期严格按照学制或学习期限设定。

2.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校园卡长期有效。

(二)临时卡有效期限

1.学校聘用合同制人员校园卡有效期严格按照聘期期限设定。

2.继续教育学生、学校合作方员工和其他人员的校园卡按照相应管理部门和校长办公室审批期限设定。

(三)校园卡延期、暂停和终止

1.学生凭学籍管理单位批复的转单办理延期、暂停手续;教工和其他人员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暂停等相关手续。

2.因毕业、退学等情况离校的各类学生,以学籍管理单位确定的期限终止并予以销户;因调离、辞职、离职等原因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以人事处确定的期限终止并予以销户。

3.持有临时卡用户需要办理延期,由所在单位填写《校园卡办理审批表》,相应管理部门审批并签字盖章后,由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卡用户离开学校,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临时卡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销户手续。

第九条  相关业务办理

(一)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

申请校园卡挂失,持卡人可通过手机APP或学校提供的“自助现金充值补卡一体机”自行操作,也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校园卡卡务中心办理;申请解挂,需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校园卡卡务中心办理。

(二)换卡及补卡

因校园卡信息变动需要换卡或因丢失而申请补卡的,需到校园卡卡务中心核实后方可办理,办理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第十条  校园卡使用计费标准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校园卡使用计费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一)正式卡使用按照实际消费予以扣除。

(二)校外人员使用临时卡在学校就餐计费标准由餐饮中心确定,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办理费用

正式卡的办理,按照学校规定,首次制作不收取费用,办卡人员需提供标准版电子照片(3.3X2.2cm,390X260像素)。

正式卡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的,需缴纳制卡工本费30元。

临时卡的办理,需缴纳押金30元,因个人原因丢失或损坏的,押金不予退还;临时卡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的,需另缴纳制卡工本费30元;办理退还临时卡,在确保卡片完好情况下,将退还押金。

由于系统更新需更换新卡时,原校园卡作废,换卡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校园卡应用子系统管理单位指以校园卡系统为依托,进行业务办理、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的学校有关单位。各应用子系统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求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权限界定,由校园卡管理中心依据有关管理单位的要求进行系统的初始化和相应的参数设定。

第十三条  校内单位因工作开展或经营活动需要,可申请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

第十四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终端机的安装调试、维修和对账等工作。商户在使用校园卡终端设备时要规范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校园卡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每月20号学校将进行账务清算与核查,为确保资金的准确性,商户应于每月19日统一对收费终端机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校园卡数据库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时,应尽快与校园卡卡务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且恶意用卡,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其他问题者,一经查实,报请学校保卫部门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并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发现,报请学校保卫部门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一经查实,报请学校保卫部门依照学校有关条例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校园卡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校园卡管理中心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应急方案,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报告应急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