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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防止网络有害信息传播管理办法

2020年04月23日 16:30  点击:[]

兰州工业学院防止网络有害信息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发布内容,加大信息安全的监管力度,制止和防范有害信息的传播,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有害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传播的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不利于学校发展,破坏安定团结局面,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信息,依照我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条 凡属可以公开的各类教育行政信息、教学信息、科研信息、学校新闻以及各类通知、公告、招聘等信息均可上网。凡不宜公开发表的信息和国家有关法规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内部通知、密电、人事档案、通报、汇报材料、保密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等)一律不得上网。严禁在网上发布任何不良、不实、虚假和易造成负面影响、危害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

第四条 校内站点网络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网络管理员要切实做好信息监管工作,配合学校党委宣传部和信息中心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网络管理员是指各部门负责网站建设和网站信息管理的人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自行上传的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其中不包含有害信息;

(二)保存必要的使用情况日志;提供有关技术记录,协助对有害信息的追查;

(三)定期对使用终端进行网络安全加固,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和扩散。

第六条 信息中心是校园网信息平台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当发现有害信息后,应及时应用信息删除、封闭网络端口、中断相关账号联网权限等必要技术手段防止其扩散,并通知相应网络管理人员予以整改。

第七条 在处理有害信息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按照学校党委宣传部和信息中心的要求给予协助。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或者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和刑法规定的,应及时通报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予以处理。同时,信息中心将处理结果及时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工业学院校园网内主页、电子公告、网络文件传输、网络多媒体播放等各种信息传递与交流形式中的有害信息管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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